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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

◎◎請假規定


  • 每月給予2天請假(事/病)。

  • 每月計算(事+病+曠課)不得超過累積節數。
   月份  累積節數  
  1.     9,2月  2日(10節)
  2.   10,3月     4日(20節)
  3.   11,4月     6日(30節)
  4.   12,5月     8日(40節)
  5.     1,6月   10日(50節)

  • 曠課不得超過36節,超過者請自行休學重讀。
  • 曠課+事假,超過學期總節數1/3時,該科目期末考零分計算

  • 請假手續
  1. 當日請假,請於5:55前打電話26203930-200請假。
  2. 事假要有證明,病假請帶收據。
  3. 請在一星期內:證明和假卡(家長簽名)給導師簽名,併送至辦公室核准。
  4. 核對缺曠課週報表是否請假成功。
  5. 副班長將請假卡發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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